市场监管总局对于印发 《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行动方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居高不下、不断攀升,近视低龄化、重度化日益严重,影响国家和民族未来。习近平总书记近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不能任其发展。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为此,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积极履职尽责,切实抓好验光配镜行业的监管和整顿工作,防止给儿童青少年近视造成二次伤害,给党中央、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目标任务 1.严格监管验光配镜行业,不断加强眼视光产品监管和计量监管,整顿配镜行业秩序。加大对镜片、镜架等眼视光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2018年开展420批次眼视光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对国家监督抽查开展飞行检查,提高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性。部署有关质检机构开展眼镜产品的质量安全评估分析。
2.规范眼镜片市场,杜绝不合格眼镜片流入市场。加强眼镜镜片、灯具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GB/T9473-2017《读写作业台灯性能要求》宣贯工作,加大标准实施力度。强化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法定义务。加快新一代全国网监平台的建设、应用进程,为执法办案提供支持
3.将违法违规的验光配镜等相关行业企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服务功能,全面深入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作用,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对验光配镜等相关行业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黑名单”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同时,坚持把数据共享作为重点,在打通“信息孤岛”和推进系统整合上下功夫,推动企业信用信息流转更加通畅。
4.严格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加强执法办案,针对包括影响儿童青少年眼视力相关产品在内的重点领域,指导推进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精准、快速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行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作用,加强维权援助服务,进一步深化维权援助机制。发挥中国镇江丹阳(眼镜)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作用,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提升眼镜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效率与水平。
5.加大对眼镜和眼镜片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执法检查力度。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眼镜产品的产业聚集区、市场主要集散地,开展眼镜产品专项整治。做好涉及眼镜和眼镜片的标准化、认证、计量、质量违法行为的执法,以及相关领域网络监督执法指导、协调工作。对眼镜和眼镜片在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发现的案件,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查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
6.加强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近视防控产品广告。加强广告监测监管,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加大对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虚假违法近视防控产品广告的整治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近视防控产品广告市场秩序
7.研究建立与眼镜相关的认证制度,严格眼视光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针对眼镜行业特点,研究建立与眼镜相关的认证制度,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出台认证采信推广的政策措施。通过第三方认证,保障镜片质量,规范和统一配镜活动,完善眼镜售后服务体系,保障眼镜最终使用效果,有效减少配镜不当给儿童青少年带来的二次伤害。
推进国家质检中心规划建设和动态管理,为眼镜产品质量监管和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通过严格眼视光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多种手段,保障眼视光产品检测机构能力要求,满足眼视光产品监管所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