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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批产品质量领域 “内卷式”竞争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时间:2025-07-0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整治 “内卷式” 竞争的相关决策部署,严厉打击产品质量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汇总了 6 起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布,以此警示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环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案

   2024 年 8 月 16 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线索,前往海口市秀英区某项目工地,对该工地正在使用的电力电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工地所使用的电力电缆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样检验,该工地使用的电力电缆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这批电缆是海南环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给该工地的,当事人共计向该工地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 1528 米,货值金额达 64.65 万元,违法所得 6.36 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今年 2 月 25 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 1528 米、没收违法所得 6.36 万元、罚款 113.13 万元,罚没合计 119.49 万元。

二、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绍兴宏冠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 “液蜡醇醚复合柴油机燃料” 案

   2024 年 8 月 19 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交办 “非标油” 案件线索,反映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内有一家 “新能源燃料油” 加注站,面向大量货运货车销售一种名为 “液蜡醇醚复合柴油机燃料” 的柴油替代品燃料油,行业内称其为 “新能源燃料油”,销售商为绍兴宏冠新能源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在前期摸排检查的基础上,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 “液蜡醇醚复合柴油机燃料” 进行随机抽样,并依据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提供承诺标称的标准 Q/410100BH 001-2023《液蜡醇醚复合柴油机燃料》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硫含量、凝点、冷滤点、馏程、运动粘度,这 5 个项目均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 “液蜡醇醚复合柴油机燃料” 产品货值金额为 24.57 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今年 6 月 14 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总计 31.17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肥料案

   2024 年 7 月 15 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仓库待销售的 “好福地”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数量为 23.6 吨,涉嫌冒用他人厂名。经查,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从深圳市隆戈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购进 60 吨(另赠送 5.48 吨)“好福地”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商:西班牙阿沃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批肥料进行鉴定,确认该批肥料并非经其进口,且深圳市隆戈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进口证明和来源于西班牙阿沃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

   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产品”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今年 5 月 26 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冒用他人厂名的肥料 23.6 吨、没收违法所得 0.95 万元、罚款 23.04 万元,罚没合计 23.99 万元。

四、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静安区可旺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静安区可旺车行销售的 “极核” 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初检和复检,被抽样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于 2024 年 8 月 11 日从浙江某公司购进 “极核” 牌电动自行车 5 台,货值金额为 2.20 万元。截至案发,仅售出 1 台,违法所得为 0.14 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今年 2 月 24 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0.14 万元和罚款 2.20 万元,罚没合计 2.34 万元。

五、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杨浦区安城桥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杨浦区安城桥车行销售的 “绿源” 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测,被抽样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照明项目不符合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从 “绿源” 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处采购了 4 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 0.87 万元。至案发时,已售出 1 辆,违法所得 700 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今年 4 月 18 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1 辆、没收违法所得 700 元和罚款 1.74 万元,罚没合计 1.81 万元。

六、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线索,查处上海乐舸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法改装非机动车案

   2024 年 7 月 19 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部门案件移送书,反映上海乐舸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改装非机动车。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期间,从供应商处采购 “爱玛” 牌电动自行车共计 10 辆,并将这 10 辆电动自行车原有 48V 蓄电池全部改装为 60V 蓄电池后售出,违法所得为 0.32 万元。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今年 4 月 3 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0.32 万元和罚款 1.46 万元,罚没合计 1.7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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